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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正式公布执行

时间:2007-4-13点击:2602次

  为规范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建设部近日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建设部为一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办法》明确了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申报程序。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办法》规定,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办理,确保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办法》同时规定,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建设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建设部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建设部审批时不再组织专家进行复审,仅对申请人重复注册、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建设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摘自:粤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