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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11月1日起将实施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

时间:2007-9-27点击:2881次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和钢井架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日常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杜绝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起重机械进入施工工地,严防起重机械事故发生,广东省建设厅近日决定,制定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

  初次登记制度。省建设厅要求,从2007年11月1日起,凡在本省在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首先应向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申请初次登记。经检查资料和核对设备后,受理部门对起重机械进行全省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并发给《广东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安装告知制度。从2007年11月1日起,凡在本省在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安装或移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每次现场安装作业前,应向工程所在地受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使用登记制度。从2007年11月1日起,凡在本省在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装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受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摘自:粤建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