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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行为的通知

时间:2015-12-28点击:4360次

汕住建通〔2015〕323号

各区(县)住建局,市质监站、安监总站,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展建设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施工许可审批前的施工场地踏勘工作。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在进行施工前期安全措施审查时,应对项目施工场地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是否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情况进行勘查。对施工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或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情况的,暂不予核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表》,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住建部门依法查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表》核发后,建设单位应在10日内正式提交项目施工许可申办手续,否则须到安全监督机构重新办理施工前安全措施审查手续。
 
  二、开展建设工程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排查整治。全市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受监的工程项目进行排查,重点检查在建工程项目是否严格履行立项、用地、规划等法定建设程序,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等问题,同时须检查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对施工日志、监理日志有造假现象的,要进行处理,对存在未批先建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应书面报住建部门依法查处。
 
  三、严禁出现新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项目。新开工工程如果报建手续不齐、未严格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施工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查处,同时暂停该建筑施工企业在汕头行政区域内参与投标和承揽工程项目。
 
  四、对于工程地质复杂,确需进行设计试桩,以取得桩基承载力作为设计依据的项目,应由设计单位提出要求,明确设计试桩的数量、位置,由建设单位向施工许可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设计试桩列入监督范围。
 
  五、各有关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责职,对于监督不力、知情不报的监督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问责。各区(县)住建部门要切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行为,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2月24日
 
摘自:汕头建设网